昨日上午,臺特偵組召開特別記者會,宣佈將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侵佔公有財物罪”將李登輝、劉泰英兩人起訴。澳門《新華澳報》今日刊載署名富權(quán)的評論文章指出,陳水扁涉貪的案件尚未完全了結(jié),李登輝的涉貪案件也來登場。臺灣地區(qū)的兩位所謂的“民主先生”,都先後以涉貪下場,真是情何以堪!
全文摘編如下:
“人生在世一場戲,你方唱罷我上場”。陳水扁涉貪的案件尚未完全了結(jié),李登輝的涉貪案件也來登場。昨日上午,特偵組召開特別記者會,宣佈將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侵佔公有財物罪”將李登輝、劉泰英兩人起訴。據(jù)案情透露,李登輝在“總統(tǒng)”任內(nèi),竟任由下屬挪用有關(guān)公款並在公文上簽字,先後多次循名為“奉天專案”的“國安密帳”形式,以洗錢方式挪用超過779萬美元。而李登輝的親信劉泰英在1998年至1999年間,也透過洗錢的方式將“奉天專案”中一筆2.5億元新臺幣的公款挪作他用,並從中私吞了約44萬美元。案情又透露,“李案”得以曝光是因為陳水扁在2008年8月遭特偵組搜查時,向特偵組指出李登輝亦曾利用人頭戶匯款10億新臺幣到海外,亦暗示李登輝在管理“奉天專案”時亦曾使用假單據(jù)“填數(shù)”。
就此,自一1996年被視為“臺灣民主政治實體標(biāo)誌”的“民選總統(tǒng)”開始後,先後産生的頭兩名“總統(tǒng)”——李登輝、陳水扁,均與涉貪而被司法刑事追究。
確實,1996年是臺灣政治發(fā)展史的一個重要轉(zhuǎn)捩點。經(jīng)修改“憲法”後,“總統(tǒng)”的産生方式,改為民眾一人一票選舉産生,被視為臺灣“主權(quán)在民”化的重要標(biāo)準(zhǔn)。一手推動這個轉(zhuǎn)變的李登輝,因而被人們稱為“民主先生”。四年後,李登輝因在此前已出任“總統(tǒng)”超過兩任而不得再參選,陳水扁代表民進黨參選並當(dāng)選,實現(xiàn)首次“政黨輪替”,這被視為“民主常規(guī)化”的開端,因而陳水扁也有“民主之子”之稱。但現(xiàn)在,“民主先生”和“民主之子”都先後因涉貪而被追究司法刑事責(zé)任,其中一人還已被司法機關(guān)終審判決有罪,正在監(jiān)獄中服刑。這使人大感疑惑:不是説民主制度是最好的政治制度嗎?陳水扁在參選“總統(tǒng)”時,不是以“清流”為推銷形象,並拉來被認(rèn)為是“清流”的李遠(yuǎn)哲為自己背書的嗎?為何現(xiàn)在這些“民主楷?!本苟忌尕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