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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朔:臺灣“司法”價值分裂 急需變革

2007-10-02 1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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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論家南方朔1日在臺灣《中國時報》撰文説,臺灣“司法”被政治權力所役使已久矣。最近特偵組對謝蘇呂遊等人“特別費”案所做之處分,引發(fā)雙重甚至多重標準之譏,可謂再次顯露出臺灣“司法”沉著的嚴重性。當初案件在特偵組分案時,抽到的檢察官與馬英九“特別費”重疊,當時輿論普遍認為人的重疊將有助於標準的重疊,而今所顯示的卻是同樣的人原來還會有不一樣的標準,這種價值判斷的分裂癥和其顯露的黑暗性,已有必要讓我們重新思考“法文化”的問題了! 

  文章説,稍微熟悉西方法律運作的,當知把“司法”起訴案件辦到像臺灣這樣標準雙重或多重的,在外國幾乎絕無可能發(fā)生,原因即在於“法的普遍性”,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價值判斷的普遍性”,早已被視為法文化積累的二大天性,任何人都不可能觸犯。但不容諱言,現(xiàn)代法治觀念在我們社會乃是外來文化,它在我們社會是否深植人心,實在大可懷疑。如果回頭重讀十八世紀西方思想家如法哲學家孟德斯鳩、哲學家黑格爾、經(jīng)濟學之父亞當斯密等人所做的“東方觀察”,即可發(fā)現(xiàn)當今臺灣的“司法”實在非?!皷|方”,這種“東方性”也正是臺灣式民主的本質。 

  所謂司法的“東方性”,孟德斯鳩在《法意》裏指出:“有些國家,它們的法律根本不是個東西,只不過是權力意志的反覆無常與任意獨斷而已?!倍藱嗔σ庵咀笥宜痉ㄍ?,東方政治另一特性乃是統(tǒng)治者經(jīng)常以高於法律的特權做為榮寵而賞賜給手下,有榮寵的可違法而不必究責,榮寵被收回者即難免遭到天威不可測的厄運,由於法律如此難測多變,因而法官論事遂惴惴不安,仰意承旨,或者鑽弄文字以羅織,或者斷章取義而開脫,進而對同類案件則思理各異。所謂法律的東方性,其實也就是政治干涉下司法人格的分裂性。在這樣的社會裏統(tǒng)治者有至高的權力。專業(yè)司法領域追求自己目標的高貴性也就不可能出現(xiàn)。而今天臺灣“司法”在價值分裂的泥淖裏打轉,不就是孟德斯鳩上述論點的證明嗎? 

  而説得比孟德斯鳩更嚴重的,要算德國大哲黑格爾了。他在《歷史哲學》裏指出,東方的統(tǒng)治者不可測,當官的等著榮寵,害怕被打入冷宮或收回榮寵,隨便弄個法條就被幹掉,而百姓則怕不小心惹禍上身。因此,這樣的社會是沒有榮譽心的,只有刁民才可能在不確定的法律網(wǎng)路裏如魚得水,姦巧者得利,正直者受禍。在這樣的社會裏會一切都變得很虛假,表面講盡漂亮動聽的話,內(nèi)心則不知在打著什麼壞主意;表面上假裝弱者,事實上則是玩著扮豬吃老虎的奸計,黑格爾説:“榮譽之心既然無存,人與人之間又缺乏權利義務觀念,於是謙遜或自貶自抑的意識乃極通行,它又很容易變成自暴自棄與極大的不道德。撒謊和欺騙也因而成為常態(tài)。” 

  文章認為,無論孟德斯鳩或黑格爾所謂的“東方式司法”,所説的都不只是古代的十八世紀,而是可用來印證今天臺灣“司法”的現(xiàn)況。長期以來,我們社會皆相信“有錢(權)判生,無錢(權)判死”,現(xiàn)在更相信“不選起訴,要選無罪”,“司法”在臺灣除了享有功能性的特權,對整體社會的進步其實已成了一種負動能。我們不要以為“司法”在社會及政治進化的過程中缺席,與普遍百姓無關。亞當斯密在《國富論》裏即指出過,司法制度對社會也是一種財富的容器,當司法倒退,財富容器就會變小,只有司法進步、民生樂利,才可以替人民帶來更多機會。今天臺灣經(jīng)濟停滯,“司法”的倒退不能説不是原因之一。 

  也正因此,臺灣把個“特別費”辦得荒謬無比,不只看得出政治在其中的斧鑿痕跡,也看得出“司法”在權力意識下的自我扭曲和自我分裂。這時無論用陰謀論去加以解讀,或對這些案件加以抨擊,都顯得太過瑣碎。臺灣把“特別費”案辦得荒謬無比,其實是司法東方性的整體顯露,如果臺灣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還想再進步,其實已到了必須展開一次“司法”革命的時候了! 

  而談到司法革命,則必須從頭來看對人類民主法治具有最大貢獻的十八世紀蘇格蘭啟蒙運動及其中最重要的司法革命了。人類歷史上首次把司法變成一種普通價值而不是當權者工具,也不是意識型態(tài)附庸的,即是蘇格蘭,蘇格蘭的啟蒙與司法革命,釋放出極大的自由空間,我們可不能忘了,發(fā)明蒸汽機的瓦特、發(fā)明腳踏車並替後來汽車文明奠基的鄧洛普、發(fā)現(xiàn)盤尼西林的佛萊明,自由主義之父洛克、經(jīng)濟學之父亞當斯密,可都是蘇格蘭人。 

  十八世紀前的西方和今日的東方相同,皆屬專制和神權意識型態(tài)掛帥的時代。而結束那個時代的,即是一六九五至一六九七年間發(fā)生在蘇格蘭的一起司法起訴案──一個十九歲不到的神學院學生艾肯海(Thomas Aikenhead)因為褻瀆而被大權獨攬的檢察長史脫亞起訴,儘管洛克等皆仗義執(zhí)言,但該學生最後還是被絞刑處死。艾肯海死刑前的遺言,就是“希望我是司法濫用黑暗時代的最後一人”。 

  而後,該案在十八世紀蘇格蘭啟蒙過程中,發(fā)生了極大的催化作用。在亞當斯密的老師哈切遜(Francis Hutcheson)、法官卡梅斯爵士(Lord Kames)等人領導下,蘇格蘭展開了一場司法革命,他們把改善司法人品、制度、取消宗教意識型態(tài)、塑造司法良心、人民對司法的抵抗權等合而為一。近代真正的民主法治,其實是在蘇格蘭建立的。十八世紀美國和歐洲進入盛世,靠的也是這場司法革命。 

  文章最後指出,今天的臺灣,政治與“司法”日益倒退,它所顯示的其實是古老的“東方性”,長此以往,除非臺灣也來一場“司法”革命,否則只會姦巧當?shù)?,詭詐盛行,臺灣也不會有更好的希望。 

 

 

[責任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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