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泄密案12日二審宣判。臺灣高等法院認定黃世銘泄漏偵查資料,觸犯“通訊保障及監(jiān)察法”等三罪,加重改判一年三個月,得易科罰金45萬元臺幣,本案定讞。
綜合中央社、中廣新聞網(wǎng)等報道,黃世銘被控在“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及的“司法關説案”(利用關係遊説,妨礙司法)偵查簽結(jié)前,將案情報告臺當局領導人馬英九和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後來遭臺北地檢署依泄密罪、違反“通訊保障及監(jiān)察法”起訴。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黃世銘一年兩個月徒刑。黃世銘成為臺灣方面第一位因刑案被判刑的“檢察總長”,他因此辭去“檢察總長”,調(diào)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並提起上訴。
臺高等法院發(fā)言人周盈文12日表示,改判理由主要是黃世銘第二次向馬英九報告時所提交書面資料,一審時認為與第一次當面彙報的內(nèi)容相同,不另論罪;但依特偵組前檢察官楊榮宗二審時證詞,黃世銘曾指示增列新的機密內(nèi)容,因此將黃世銘兩度向馬英九面報泄密部分,從5個月徒刑加重改判為6個月徒刑,合併執(zhí)行刑也從一年兩個月增為一年三個月。
據(jù)介紹,黃世銘已于上月退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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