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日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韓潔)記者2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發(fā)佈公告,首次對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告知。
公告稱,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權、保密權、稅收監(jiān)督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申請延期申報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權、委託稅務代理權、陳述與申辯權、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稅收法律救濟權、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指出,稅務部門目前正在將提高納稅服務作為工作的重要任務,此公告的發(fā)佈便於納稅人全面了解納稅過程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幫助納稅人及時、準確地完成納稅事宜,促進納稅人與稅務主管部門在徵納過程中的合作,有利於營造和諧的納稅環(huán)境。
記者同時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lián)合下發(fā)通知,對房産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進行明確,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通知稱,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産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産余值代繳納房産稅;産權出典的房産,由承典人依照房産余值繳納房産稅;融資租賃的房産,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産余值繳納房産稅。通知還稱,對在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guī)定徵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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