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路安全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該法亮點很多,其中強化對網民安全的保障是惠及民生問題的一大看點,值得稱讚。
首先,新增了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是網民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身心發(fā)展還不完全,相對成年人而言,他們更容易受到網路違法違規(guī)內容的影響和侵害。近年來,一些涉黃、涉賭、涉毒的網路資訊有重新抬頭之勢,這對網路安全環(huán)境,特別是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出了嚴峻考驗?!毒W路安全法》特別規(guī)定未成年人保護??畹谑龡l,從鼓勵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産品和服務到依法嚴懲危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huán)境”??梢?網路安全法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網際網路內容上的延伸,這對建設網路安全和健康網路環(huán)境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時,該法第四十六條明確了任何人不得利用網際網路從事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銷售違禁管制物品等行為。這對於凈化網路環(huán)境,讓青少年放心上網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其次,強化了用戶知情權。網際網路發(fā)展的未來是以用戶意願為基礎的“意願經濟”模式,用戶對數(shù)據的控制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都是建立在用戶知情權的基礎之上。該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漏洞或隱患時,有“及時告知用戶”的法定義務。這條修改是針對近年來國內外多發(fā)的“漏洞門”和“駭客門”事件做出的總結,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在網路權益上的發(fā)展和進化。儘管網路漏洞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但用戶有權在第一時間知曉漏洞的存在,網站有義務第一時間向用戶進行告知。這樣做的好處就是儘量避免用戶損失的擴大,減少因網路漏洞和駭客攻擊可能帶來的損害。同理,該法第四十二條在強化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基礎上,新增了對“可能”發(fā)生個人資訊洩露、毀損、丟失等情況下,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告知用戶的義務。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