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定陶縣政法委原書記、定陶縣原副縣長、定陶縣原政協(xié)副主席、東明縣原政協(xié)黨組成員盧慶林,借幫企業(yè)承攬工程、開發(fā)土地受賄190萬;不僅如此,他還利用職權通過他人給仨子女辦假身份證、偽造人事檔案,進而安排3人進了3家單位的“事業(yè)編”,3人在未實際工作的情況下,7年吃空餉共計28.7萬元。
深讀記者今日獲悉,山東菏澤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盧慶林構成詐騙罪有誤,認定其幫子女吃空餉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並對此項判決作出改判。
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盧慶林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5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並處罰2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75萬元。
案情
被舉報為兩公司謀利
貪官落馬交代幫子女吃空餉
深讀記者了解到,現(xiàn)年63歲的盧慶林是山東省東明縣人,大專文化,曾任職定陶縣委政法委書記、定陶縣副縣長、定陶縣政協(xié)副主席、東明縣政協(xié)黨組成員。因涉嫌受賄罪于2013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深讀記者了解,盧慶林落馬緣于舉報。
2013年7月,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接群眾舉報稱,東明縣政協(xié)副主席盧慶林,在擔任定陶縣政府副縣長、定陶縣政協(xié)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收受定陶縣新世紀房地産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定陶縣銀鹿紡織有限公司總經理鹿某鉅額賄賂,為兩人謀取利益。此後,盧慶林歸案。
記者從盧慶林的判決書中看到,山東菏澤市定陶區(qū)檢察院指控盧慶林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而法院審理後最終認定盧慶林的罪名是受賄罪和詐騙罪。
法院審理認為,盧慶林構成受賄罪。盧慶林在擔任定陶縣副縣長分管城建兼任定陶縣北苑小區(qū)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定陶縣政協(xié)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秦某承建定陶縣供電局培訓中心及家屬院的項目提供幫助,向秦某索要30萬元;他還于2008年1月至4月,為定陶縣銀鹿紡織有限公司在土地證辦理、土地用途變更及將土地轉讓進行房地産開發(fā)等提供幫助,並兩次截留該公司160萬元,合計受賄金額190萬元。
法院認定盧慶林的第二個罪名是詐騙罪。法院查明,盧慶林在擔任東明縣政協(xié)黨組成員期間,採取偽造子女人事檔案的手段,于2006年4月至2013年8月,以子女盧某、盧某甲、盧某乙的名義騙領國家工資款28.7萬元。
2013年8月24日,盧慶林在被羈押期間,供述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偽造子女檔案材料,為三人分別安排工作的事實經過。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