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rèn)為公司每個月都擅自從工資款中扣除1元募捐款,徐先生在離職後將原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返還6元募捐款。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由於被告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扣款行為經(jīng)過徐先生本人同意,通州法院判決需返還6元。
徐先生2012年3月5日入職某日化公司擔(dān)任操作工,後於去年3月27日離職。離職後,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但被駁回。不服該結(jié)果,徐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原單位支付其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6元,確認(rèn)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無效,並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庭審中,被告公司提交了工資明細表以證明其不拖欠徐先生工資。該明細顯示,徐先生每月有1元扣款發(fā)生。對此,公司解釋稱,每月1元費用係單位工會組織員工進行募捐活動,全體員工每月都捐款1元,之後由工會捐贈給紅十字會用於公益事業(yè)。
但徐先生認(rèn)為,公司擅自扣款屬違法行為,堅持要求返還其募捐款6元。最終,因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其每月扣除1元募捐款係經(jīng)徐先生本人許可,法院判決支付徐先生工資差額6元。一審後,因法院駁回徐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他提起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通州法院的法官提示,捐款係個人自願行為,用人單位在組織勞動者進行募捐過程中應(yīng)充分尊重勞動者個人意願,並明確捐款用途和目的,不宜採取在工資中統(tǒng)一進行劃扣的方式開展募捐。如必須採取此種方式也應(yīng)當(dāng)在獲得勞動者明確許可後進行募捐款項劃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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