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政策會執(zhí)行長林益世為解決“特別費”的歷史共業(yè)問題,在本會期提出了“特別費除罪條例”,但由於媒體評論猛烈批評,基層民眾也表不滿,因此已于日前撤案。臺灣《中央日報》網路報社評認為,過去“特別費”的制度設計,有如制度陷阱,是應當解決的問題,只是目前提出的時機不對,因此鎩羽而歸。
為什麼説時機不對?新當局好像對各種弊案不聞不問,對照選前那種正氣凜然的正義訴求,令許多支援者難以接受。尤其是陳水扁所涉及的貪腐弊案,由於解密問題在“總統(tǒng)府”與法院之間繞來繞去,更讓人懷疑,“府方”是否因忌諱清算之名,而不肯積極配合檢方。此外,所謂“特別費”在性質上與“公務機要費”有相似之處,法院仍有解釋空間,在這種情況之下,自然有人會懷疑“特別費除罪條例”,是一石兩鳥之計,既解決“首長”的問題,也為陳水扁解套埋下了伏筆。
日前又有五位民進黨前任“部會首長”因“特別費”貪瀆被起訴,更使“特別費除罪條例”的前途雪上加霜。社評指出,貪污不能除罪,但制度殺人的歷史共業(yè)也應該解決。
從制度面的操作面來看,“特別費”不需單據報銷的那一部份,會計單位允許甚或鼓勵以匯入“首長”戶頭的方式辦理,這種情況當然讓許多“首長”在認知上,認為這是一種實質補貼。前臺北市文化局長龍應臺局長即為文坦白説出她的認知,而馬英九卻是因為這一個部份被侯寬仁檢察官起訴。基本上,這就是制度的陷阱,也是歷史共業(yè),應該一併解決。
其次,制度的問題應該透過制度性的方法來解決,否則會産生不公平的現象。例如南檢的檢察官對“特別費”的見解與北檢不同,結果同樣的情形,南檢不起訴許添財,北檢卻起訴馬英九。正義不應該交由命運來決定,因此“特別費除罪條例”實有其必要。
最後,本案牽涉到六千多位的“首長”,如果每一個都要查,那不知要浪費多少的“司法”資源。
綜合以上幾點理由,社評認為,“特別費”的問題應該從制度性方面來解決。不過,社評也主張,貪污不能除罪。例如像“教育部前部長”杜正勝,許多單據都是私人用途,卻謊稱送人的禮物,當然不能原諒。還有林嘉誠為家人添購物品也用單據報銷,也是貪污。
就制度而言,既然規(guī)定需要單據報銷,就代表必須是公務支出,否則就像另一部份規(guī)定不用單據即可,也不必讓秘書人員這麼大費周章的粘貼發(fā)票了。因此這些官員以家用單據來報銷“特別費”,就是貪污,沒有任何彈性的解釋空間。
社評也表示,反對用機密來掩飾貪腐的作為,因此,“特別費除罪條例”必須明白規(guī)定不適用於“公務機要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個清廉的當局,不能和稀泥,更不能怕清算的抹黑,一切讓證據説話,一切憑法律辦事。陳水扁的“公務機要費”案是一個重要的指標,是政治壓倒正義,還是正義戰(zhàn)勝政治,就看馬當局怎麼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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