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是《開羅宣言》公佈70週年,當年中美英三國領(lǐng)袖宣示,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並將竊自中國的領(lǐng)土,包括東北、臺灣、澎湖和附屬島嶼歸還中華民國;臺灣《中央日報》2日發(fā)表社評文章説,70年後,美國和日本卻又針對釣魚臺問題聯(lián)手對抗中國大陸,這固然是國際政治的詭譎,更是歷史的諷刺。
1943年11月23日至27日,盟軍中國戰(zhàn)區(qū)最高統(tǒng)帥蔣介石與美國總統(tǒng)羅斯福、英國首相邱吉爾,在開羅舉行會議,12月1日公佈《開羅宣言》,其主要內(nèi)容包括宣示作戰(zhàn)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侵略,並剝奪其自前次世界大戰(zhàn)在太平洋上所佔奪之島嶼,使日本竊自中國之領(lǐng)土如東北、臺灣及澎湖歸還中華民國;在相當時期予朝鮮獨立;宣言中並強調(diào)“日本亦將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貪慾所攖取之所有土地”。
兩年後的波茨坦公告,完全秉承《開羅宣言》的精神,宣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且日本之主權(quán)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nèi)”;1945年9月的日本降書也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
這些史實,在在證明《開羅宣言》不只是臺灣歸還中華民國的法律依據(jù),也是戰(zhàn)後亞洲新秩序的藍本。然而“臺獨”人士多年來卻不斷質(zhì)疑,《開羅宣言》只是新聞公報並無效力,也無法律效果。事實上,按照國際法,宣言或是新聞公報都可以視為國際公約,《開羅宣言》既經(jīng)中美英三國領(lǐng)袖確認,無論就形式或內(nèi)容都具有國際條約的性質(zhì);更何況蘇俄及日本也都確認,日本甚至還將開羅會議中蔣中正與羅斯福會談中對天皇制的意見,做為天皇存續(xù)的依據(jù)?!芭_獨”人士為了鼓吹其“臺灣地位未定論”,竟然否認具有實質(zhì)法律約束力和深遠政治影響力的《開羅宣言》,令人深惡痛絕。
值得注意的是,在《開羅宣言》明示將臺灣歸還中華民國之後,自古以來就是臺灣附屬島嶼的釣魚臺,自然也應歸屬中華民國;日本方面卻宣稱《舊金山和約》提到,日本放棄臺灣及澎湖列島的領(lǐng)有權(quán)、行政權(quán)等一切權(quán)利,將緯度29度以南的島嶼,由聯(lián)合國託管,而美國在1972年既將琉球行政權(quán)交還日本,釣魚臺在琉球群島的緯度之內(nèi),所以釣魚臺也一併交給日本。
然而,衡諸歷史,《舊金山和約》規(guī)定交由美軍託管的範圍,並不包括釣魚臺列嶼;因為釣魚臺列嶼並非“舊琉球王朝的勢力所及範圍”;與《舊金山和約》同時生效且附屬在《舊金山和約》之下的《美日安保條約》,也未涵蓋釣魚臺列嶼;美國將琉球群島交給日本,只是交出行政、立法、司法等管轄權(quán),並未涉及領(lǐng)土主權(quán),所以用《舊金山和約》來主張日本對釣魚臺主權(quán)的訴求,根本就站不住腳。
社論説,無可贅言,臺灣與大陸都宣稱擁有釣魚臺主權(quán),在目前的政治環(huán)境下,確實很難解決。退一萬步想,即使兩岸對此尚有爭議,但對“釣魚臺屬於中國人的”,至少都有共識,兩岸自然應該力爭到底,絕對不容釣魚臺變成日本長期佔據(jù)。有鋻於此,我們紀念開羅會議70週年,不只是要記取歷史的教訓,更要正視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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