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臺北地方法院裁定3年前參與佔領“立法院”的22人符合“公民不服從”行為,因此全部無罪。香港大公網(wǎng)4月4日發(fā)表臺灣問題專家朱穗怡的評論文章説,此案例猶如打開了潘多拉魔盒,在島內輿論激發(fā)強烈反彈。這無異於向臺灣社會宣告:只要對臺當局不滿,就可以佔領臺當局重地。
近來到麼歐軍公教人員不滿民進黨當局進行年金改革而意欲衝進“立法院”,但遭警方攔阻。如今有了“太陽花”案為“榜樣”,軍公教人員可以理直氣壯地“佔院”了;而對“一例一休”不滿的人可以佔領“勞動部”了;對食品安全不滿的人則可以衝進“衛(wèi)生福利部”了。而且今後對於這樣的“佔領行動”,警方亦不必執(zhí)法,因為“佔領”已被“合法化”。不難想像,倘若如此,臺灣難有安寧之日。難怪島內輿論批評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佔院無罪”是史上最無法無天的判決。
2014年3月18日,一群以年輕人為主的反服貿示威者非法佔領“立法院”議事大廳長達23天之久,使臺灣“立法院”運作癱瘓了近一個月。臺北地方檢察署以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與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罪嫌起訴“太陽花學運”頭目林飛帆、陳為廷和黃國昌等22人。但臺北地方法院竟認為這些人符合“公民不服從”行為,因而不構成犯罪。所謂“公民不服從”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和平非暴力,但回想當時的示威者強行衝破警力防線、打破玻璃門、損壞公物,衝進“立法院”的種種暴力行徑,怎能説是“和平”呢?
此外,法官的工作是要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來進行審判,但所謂“公民不服從”只是一個哲學原則,並非法律原則,法官貿然引用、自行造法,如何讓公眾信服?臺灣法界人士指出,如果法官不依現(xiàn)行法律就法論法,不審酌客觀上犯罪事實及構成要件,只淪于主觀認定,將會破壞法治。
民進黨當局去年甫上任即對2014年3月23日強闖“行政院”辦公樓的126名“太陽花”學運分子撤銷提告,認為是政治事件,應從寬處理。這次臺北地方法院亦“放生”學運分子,到底是純屬巧合?還是法官嗅到了政治風向而投綠所好?
臺灣《聯(lián)合報》一針見血地指出,在這起案例裏,“人們嗅到的就是司法向政治投靠的氣味,其味腥臭”,法官們望風行事,捕捉時下政治氣氛,自甘當政治奴婢,蔡當局的“司法改革尚未出刀,但革命已經(jīng)成功了”。以前民進黨人説“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如今“法院變成是民進黨開的”,當局終於“如願以償”了。
當年太陽花學運分子以反服貿為由發(fā)起“佔院”,根本毫無正當性可言。兩岸簽署服貿協(xié)議的目的是為了給臺灣業(yè)界佈局大陸提供先機,而且協(xié)議明訂“避免負面影響條款”:受影響一方可臨時要求另一方進行磋商,並尋求方法加以解決。這意味萬一臺灣業(yè)者覺得自己利益受損,可根據(jù)該條款要求與大陸方面磋商相關事宜。
可見,“佔院事件”不過是學運分子和民進黨人打著“反服貿”旗幟展開的“反中”運動,不僅損害了業(yè)界利益,也對臺灣經(jīng)濟發(fā)展造成負面影響。但這樣的違法事件竟被歌頌為“公民不服從”行為,臺灣的“法治”精神已被打入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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