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內(nèi)湖昨日發(fā)生4歲女童斷頭命案,憤怒民眾駕車環(huán)繞內(nèi)湖分局並高舉“廢死聯(lián)盟,立即解散”表達不滿情緒。(圖片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
臺灣網(wǎng)3月29日訊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北市內(nèi)湖昨(28日)發(fā)生4歲女童遭割喉斷頸事件,輿論譁然。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改“刑法”,針對殺害未滿12歲以下幼童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也有“藍委”提案殺童者不得假釋?!傲⒎ㄔ核痉ǚㄖ莆瘑T會”週四下午將變更議程,審查相關修正草案。
民進黨方面,“立委”王定宇與蔡易余也共同提案修正“刑法”,增列“侵害兒童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本法’之罪,經(jīng)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于徒刑執(zhí)行期間不得假釋?!?/p>
國民黨:應處死或判無期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在第8屆“立委”任內(nèi),因發(fā)生臺南遊樂場方姓男童遭割喉致死、北投劉姓女童割喉致死案,提出對於殺害未滿12歲的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屆期不連續(xù),王育敏在第9屆與“立委”費鴻泰、陳超明共同提案。
她表示,故意殺害12歲以下孩童者,原則上應處死刑,只有少數(shù)因貧困、久病等造成的殺子孫案,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過去討論類似案例,常有廢死人士反對,但法官裁量任何案件也須考慮民意與人民情感。
國民黨“立委”徐志榮則與吳志揚提案,針對殺害未滿12歲以下幼童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不得假釋。
民進黨:判刑定案後不得假釋
王定宇所擬的草案説明中指出,現(xiàn)行對於重大暴力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者,于服刑滿15年或20年後即有獲得假釋機會。然其再犯的危險性較一般犯罪仍屬偏高,一旦給予假釋,其對社會仍有潛在侵害性及危險性。
為避免無防衛(wèi)能力的兒童生命、身體、自由受到侵害、減少此類犯罪行為人假釋後再犯機會,增列“經(jīng)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于徒刑執(zhí)行期間不得假釋”規(guī)定。
王定宇説,“修法”將針對虐童、殺童的行為,判刑定案後不得假釋。他表示,草案已擬好,今日若獲15名“立委”聯(lián)署就正式提案,力拼週五送交“院會”。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社會對這種精神異常的人應多關注,在醫(yī)療和社會救助體系再檢視如何強化,不要讓這種人在外面趴趴走。針對兇嫌有毒品前科,張善政指示“衛(wèi)福部”掌握個案情形,加強主動關懷追蹤。
國民黨主席當選人洪秀柱表示,這種殘暴手段若發(fā)生在各位家庭,“你們能夠贊成廢死嗎?”(臺灣網(wǎng) 李寧)
2014年4月“法務部長”羅瑩雪上任後,首度簽署死刑執(zhí)行令,29日晚間槍決5名死刑犯,“廢死聯(lián)盟”當晚前往法務部門前抗議,譴責死刑令。(圖片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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