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4月17日消息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灣“高院”昨天裁定陳水扁延押2個月,羈押期限到6月23日晚間12時。合議庭指出,如果陳水扁判決有罪,必須考慮將來刑罰的執(zhí)行;且陳水扁家海外資産未匯回臺灣前,陳水扁仍有支配資産的可能性,有逃亡之虞。
臺灣法界人士分析,依法院裁定延押的理由,二審判決恐怕對陳水扁不利。如果陳水扁無法在宣判時獲釋,可能被羈押到臺灣“最高法院”撤銷發(fā)回臺“高院”更審時;但如果臺灣“最高法院”就部分案情判決定讞,陳水扁將面臨一邊入監(jiān)服刑、一邊打官司的命運。
臺灣“高院”裁定指出,瑞士檢方查扣的陳水扁家賬戶,是陳致中、黃睿靚以外國公司名義,開設的投資賬戶及儲蓄賬戶。而這些賬戶的代表人、授權人,又大都是登記在列支敦斯登、開曼、維京群島等地的公司,陳水扁家在海外資産的“法律關係”相關複雜。
陳致中在2008年11月26日就向臺檢方表達,願意將海外資産匯回臺檢方特偵組指定賬戶凍結,但時過近1年半,仍未能實現(xiàn),已有可議之處。3月19日臺灣“高院”開庭訊問時,陳致中雖表示已簽署文件同意匯款,但因為資産實際擁有者是他母親吳淑珍,必須由吳淑珍與特偵組協(xié)調(diào)。陳致中的説詞,增添海外資産匯回臺灣的變數(shù)。
合議庭認為,陳水扁案判決確定前,陳水扁家海外資金未必得以匯回臺灣查扣,陳致中夫婦仍可能支配這些“犯罪所得”,因此無法排除陳水扁得以支配可能性。裁定指出,陳水扁家海外擁有鉅額資産,陳水扁涉犯重罪,有事實足以認定他仍有逃亡之虞,羈押理由依然存在。(臺灣網(wǎng) 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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