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9月1日消息 據(jù)臺灣“今日新聞”報道,臺灣高雄一3歲女童遭一吳姓男子性侵時大喊“不要”,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違反女童意願而重判犯罪嫌疑人,但臺灣“最高法院”法官施俊堯、李英勇竟以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為由,將此案撤銷發(fā)回重審。
2006年3月,高雄男子吳進義到友人家打麻將,一名牌友也帶著親戚的3歲女童前往。吳進義讓座給這名牌友下場,便假裝好心幫忙帶小孩,結果將女童帶回自己家中,強行性侵女童,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卻無法阻止吳進義獸行。
當天晚上,女童母親為女童洗澡時,發(fā)現(xiàn)女兒下體紅腫,女童告知是“阿義阿公”弄的,家屬氣得報警。
吳進義矢口否認性侵,但接受測謊卻未通過。一審、二審時,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都認為吳進義的行為違反女童意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吳進義7年2個月。但到了三審時,臺灣“最高法院”法官施俊堯、李英勇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將此案撤銷發(fā)回重審,重新調(diào)查吳進義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臺灣“兒童福利聯(lián)盟文教基金會”執(zhí)行長王育敏接受平面媒體採訪時痛批,女童都已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難到法官期待3歲女童説出‘我不要被性侵’嗎?”(臺灣網(wǎng)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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