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4月16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50歲的臺灣康姓男子去年2月間性侵好友的初二兒子“小強”,再威脅利誘小強猥褻兩名親妹妹。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針對這項變態(tài)的行徑做出判決,康某須接受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零4個月的懲罰。
據報道,純樸偏遠的農村竟發(fā)生大逆不道的行為,連法官也看不下去,判決指出,康某利用與小強父親莫逆之交之便,取得信任,卻借機對好友的小孩伸狼爪。康某從2007年就性侵就讀小學5年級的小強,還以給500元新臺幣零用錢利誘、逼迫小強猥褻兩名妹妹,若不從即毆打,並恐嚇“不準跟家長説”。小強不僅是被害者,懵懵懂懂又被迫成了加害者。
康某還經常跑到小強就讀的初中,物色落單初中女生上下其手。去年2月剛開學第二天,康某先打電話騷擾某女學生,又趁下課,準備對她性侵,幸女學生脫逃,向師長求救並報警處理,才揭露這起“惡狼導演手足亂倫”案件。
法官審理認定康某共犯下妨害性自主等12項罪名,判21年零9個月有期徒刑,應執(zhí)行14年零4個月。(臺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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