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6月6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一陳姓女子發(fā)現(xiàn)丈夫與朱姓女子外遇,併為朱購屋置産,提告向朱女求償。法院一審判陳敗訴。不過,陳女丈夫在二審時坦承外遇,法官改判朱女應賠償陳女新30萬元(新臺幣,下同)。
根據(jù)臺灣“高等法院”最新公佈的判決,陳姓女子向法院提告指出,她與郭姓男子在1989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但2008年6月間,她發(fā)現(xiàn)丈夫與朱姓女子境外同遊,並花費616萬多元購買房産登記朱女名下,當時一氣之下原要控告朱女通姦,但丈夫一再保證不再與朱女往來,於是放棄提告。
不過,去年1月間,陳女收到朱女所傳的短信,要求陳女與丈夫一起出面,三人好好談談,朱還表示自己與郭男是真心相愛,陳女才發(fā)覺丈夫與朱女仍有來往,認為朱女侵害夫妻關係,造成她精神痛苦,提告求償80萬元精神撫慰金。
朱女出庭辯稱,她于2007年8月間透過友人介紹認識郭姓男子,當時郭告訴她,妻子患重病恐不久人世,希望朱女陪伴。朱女指出,自己因要獨自扶養(yǎng)9歲女兒而拒絕郭男,但在郭用心追求下逐漸被感動,進而交往。朱女主張,2008年6月被陳女發(fā)現(xiàn)後,已不再與郭婚外情,陳女的求償權利也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2年時效。
法院一審時認為,郭雖確為朱女置産,且朱女也曾發(fā)送2封短信給陳女,強調自己與郭真心相愛,但法官認為不足證明朱女與郭通姦,判陳女敗訴。
陳女上訴後,郭在臺“高院”審理期間出庭坦承,與朱女直到去年6月間才正式分手,之前至少每週與朱女有1次性行為。二審認為,郭身為三角戀主角,證詞具有不可替代性,認定朱女與郭藕斷絲連,導致陳女精神受創(chuàng),改判陳女勝訴。法官審酌陳女已與丈夫修好,且朱女另有幼女與老母待養(yǎng),判朱女賠償陳女30萬元定讞。(臺灣網 劉海偉)
[責任編輯:劉海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