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果王公司販賣含塑化劑果汁案,士林地檢署6日偵結(jié),起訴金果王負責人陳阿和,具體求刑12年,並科罰金1000萬元新臺幣。圖為金果王地下工廠。圖片來源:臺灣媒體
臺灣網(wǎng)7月7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金果王公司販賣含塑化劑果汁案,士林地檢署昨(6)日偵結(jié),在塑毒案中首度引用“千面人條款”,起訴金果王負責人陳阿和,具體求刑12年,並科罰金1000萬元(新臺幣,下同)。另外,陳阿和長子張益志、員工陳協(xié)增、會計林美惠等3人遭求刑6年,並科罰金800萬元;金果王及金吉王公司各求處罰金1500萬元。
臺灣檢方表示,陳阿和是金果王及金吉王2間公司的負責人,涉嫌欺瞞衛(wèi)生機關(guān),持續(xù)製造、調(diào)製販賣添加含有塑化劑的産品,並混雜于其他未添加塑化劑産品對外販賣借此矇混、欺騙消費者,罔顧消費者健康與安全,對臺灣形象及商譽,造成有形、無形的嚴重損害。
起訴書指出,全案是因昱伸香料公司製造生産的起雲(yún)劑含具有毒性的塑化劑,經(jīng)外界披露後,金果王及金吉王公司于衛(wèi)生機關(guān)派員稽查時,故意隱匿其銷售島內(nèi)、外的濃縮果汁有10多項産品均添加昱伸公司起雲(yún)劑。
臺灣檢方查獲金果王、金吉王公司有向昱伸公司購入含有塑化劑的濃縮飲料並販賣下游廠商,檢方將扣押的果汁送驗,分別驗出水蜜桃汁、芒果汁、柳橙汁等20項新舊産品均含有塑化劑。
臺灣檢方這次起訴金果王公司及負責人、員工,共依3項罪名,分別是“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刑法”的詐欺罪、“刑法191條及191條之一”的流通有毒食品(俗稱“千面人條款”)。至於,金果王是從何時開始製造毒果汁及果汁標示是否有偽造文書等問題,臺灣檢方將另分案偵辦。(臺灣網(wǎng) 馮存?。?
[責任編輯:馮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