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12月4日消息 據(jù)臺灣今日新聞網(wǎng)報道,臺灣臺中市一名18歲的蔡姓少年,2010年7月騎機車載著李姓友人飚車,不但闖紅燈還撞到郭姓男子駕駛的轎車,蔡男當(dāng)場慘死,李男則變成植物人。李男的父母向蔡男父母及駕駛的郭姓駕駛,要求賠償1272萬(新臺幣,下同),法官認為開車的郭男並無過失判免賠,承受喪子之痛的蔡男父母則需賠償760萬。
2010年7月23日淩晨,李男(19歲)騎著父親的機車,到高職學(xué)長蔡姓男子阿公的住處找他,之後便由蔡男騎著機車載李男。但兩人都未戴安全帽,行經(jīng)至臺中市文心南路、復(fù)興路口時,由於超速、闖紅燈並撞上郭男駕駛的汽車,蔡男當(dāng)場死亡、李男則成為植物人。
李男父母不滿愛子變成植物人,對開車的郭男控告過失傷害,但檢方認定肇事原因是蔡男超速闖紅燈,郭男獲不起訴確定。民事部分,李家另向郭男和蔡家父母要求賠償看護費、精神慰撫金、40年勞動力減損共1272萬。蔡男父母辯稱,兒子和祖父母同住,他們根本無法防範(fàn)兒子深夜騎車外出,先前也曾拒絕買機車給兒子,已盡監(jiān)督之責(zé)。他們稱是李男找兒子外出,並吆喝兒子違規(guī)飚車闖紅燈,李男父母也須負過失責(zé)任。
法官認為蔡男有駕照卻飚車、闖紅燈,認為其父母平日管教鬆懈,且蔡男父母聲稱未和兒子同住,更凸顯養(yǎng)而不教,無法推卸責(zé)任。且蔡男父母無法證明是李男吆喝兒子飚車、闖紅燈,法官認定兩人都未戴安全帽還釀禍,各負一半責(zé)任,因此判蔡男父母要賠償760萬,蔡男父母則表示不會再上訴了。(臺灣網(wǎng) 周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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