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旺報》報道,山西一名43歲陳姓女子4月隨團到臺灣旅遊,病故在臺。家屬要求大陸組團社先賠償200萬元人民幣,否則拒絕接回遺體,家屬還指兩岸旅行社“合謀銷毀證據”。旅行社方面則否認指責。
死者家屬陳先生表示,陳姓女子參加4月25日到5月2日的赴臺旅遊團,4月26日發(fā)現發(fā)燒後並未立即到醫(yī)院檢查,連買藥也等了2天,隨後在高雄和臺東都有到院檢查,但終因時間拖太長,4月30日送進臺東馬偕醫(yī)院急救後不治。
他認為太原東方國旅和臺灣地接社未盡責任,要求先賠償家屬200萬元人民幣,否則拒絕從臺灣接回死者遺體。
“意外發(fā)生後,兩地旅行社都未實時告知,還是隨團的邵姓友人打電話回來講。”死者的侄子説。
臺灣地接旅行社表示,陳某在前往阿里山時就已身體不適,臺灣導遊小陳和大陸領隊孟佳,立即決定讓她在山下休息,隨後也依對方要求,在嘉義、高雄和臺東進院醫(yī)療,全程配合,對於對方指兩岸旅行社“合謀”實在無法認同。若對方訴諸法律,旅行社也會説明事實,讓大家了解真相。
太原東方國旅行社指出,旅行團赴臺均依規(guī)定替每名團員投保200萬元臺幣的意外險、10萬臺幣的意外醫(yī)療險,陳姓女子之事並非意外,不在保險範圍內,但旅行社仍出錢出力,希望旅遊者能健康完成旅程,對於意外深感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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