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jīng)濟週刊》 記者 韓文 | 山西報道
7月21日,本刊刊發(fā)了《一證“拖”三年,山西10座煤礦損失“超50億”》的調查報道後,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
7月23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致函本刊,就相關情況進行了書面説明。這份《關於十座露天煤礦未換發(fā)採礦證的情況説明》(下稱“情況説明”)引用了多份政府文件及數(shù)次會議資料,婉轉指出未換發(fā)露天採礦許可證的原因——開採方式變更沒有按要求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與此同時,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還聲明:“在為這10座煤礦辦理露天開採許可證上,我廳的態(tài)度是積極的,工作是依法的,程式是嚴謹?shù)?,沒有不作為或消極作為的現(xiàn)象……”
8月初,《中國經(jīng)濟週刊》記者再次前往山西進行調查採訪。
變更是否需提交
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2011年9月9日,山西省煤炭廳正式給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元金煤業(yè)有限公司等10座煤礦(下稱“10座煤礦”)所在的6個市政府下發(fā)了“同意由井工變更為露天”的批復。那麼,按照彼時的程式與文件精神,該變更事項是否需要提交山西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發(fā)給《中國經(jīng)濟週刊》的“情況説明”解釋稱:2011年9月省煤炭廳批復這10座煤礦轉為露天前,2011年1月省政府(2011)第74次常務會議(下稱“74次常務會議”)就要求,井工變露採應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復後,2012年5月省政府(2012)40次專題會議和6月份省政府辦公廳晉政辦發(fā)(2012)47號、48號文再次重申了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要求。
本刊7月21日的報道曾引用山西省煤炭廳于2013年4月11日復函國土廳的表述:“47號文”、“48號文”均出臺于2012年6月;“47號文”要求“今後新建露天煤礦和改變開採方式的煤礦,需按程式上報省政府,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而文件所指“今後”應從文件下發(fā)日2012年6月20日開始,之前的仍應按照“62號文”執(zhí)行;10處煤礦不屬“47號文”提到的“新建礦井”,均為重組整合保留煤礦變更開採方式,屬遺留問題。
在接受《中國經(jīng)濟週刊》採訪時,山西省煤炭廳規(guī)劃處一位負責人李軍(化名)仍堅持上述觀點,認為復函很清楚,無需探討“47號文”與“48號文”。
“為什麼只提了74次常務會議、47號、48號文件,卻始終沒有提‘62號文’?”李軍頗為疑惑。他表示,“10座煤礦的變更只有‘62號文’最具針對性,其他文件都套不上。”
被山西省煤炭廳數(shù)次提到的“62號文”,是山西省政府辦公廳于2011年7月30日下發(fā)的《關於部分煤礦重組整合方案調整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該文件也是山西省煤炭廳為10座煤礦審批的主要政策依據(jù)。
“正是因為有了‘62號文’,企業(yè)才提出了變更申請,煤炭廳也有了辦理的文件依據(jù)?!鄙轿魇∶禾繌d規(guī)劃處另一位負責人劉波(化名)説。
對原批復為井工開採的礦井……因經(jīng)濟技術原因採用井工開採無法佈置正規(guī)回採工作面而提出擬變更露天開採的……由省煤炭廳提出意見,會同省國土廳、省環(huán)保廳辦理——這是“62號文”第五條第二節(jié)的主要內容,文中並未提出需提交山西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山西省煤炭廳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人稱,“煤炭廳的批復是有效力的,不是瞎批,是嚴格按照省政府的授權辦的。我也沒有聽到關於‘62號文’廢止的説法?!?/p>
雖然74次常務會議已過去三年半時間,但李軍仍能記起當時的情景,“在迎澤賓館西樓召開的也是省政府第一次安全生産委員會全體會議,會議結束後,各市市長、分管安全生産的副市長、安全生産市長助理、省屬大企業(yè)負責人都留下來,就兼併重組事項規(guī)定了‘八不準’。會上並沒有明確提這個事(編者注:即井工開採變更露天開採)!”
雖經(jīng)多方努力,《中國經(jīng)濟週刊》仍無法查到74次常務會議的相關記錄,對於會議的細節(jié)、詳細內容也無從獲知。
但山西大學法學院一位不願具名的教授接受《中國經(jīng)濟週刊》採訪表示,即便政府常務會議有要求,但同一事項,如果在省政府常務會議與省政府辦公廳的文件出現(xiàn)不一致時,相關部門按照文件來執(zhí)行更有道理,因為政府會議紀要不能直接對外適用,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jù)。
[責任編輯: 陳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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