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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案,一審法院判決無罪,理由之一是認為“走路工”是“工資”。法官的判決或有其道理,但卻可能重傷民眾長期以來對於賄選的認知。
臺灣《聯(lián)合報》發(fā)表分析文章指,選民吃候選人的,拿候選人的,過去許多人視為“家常便飯”;但透過長期的法律教育,如今眾人皆知,賄選猶如臺灣民主社會的毒瘤,難以割除。進一步言,為何民進黨內(nèi)形象清新的羅文嘉,選臺北縣長時會因為“走路工”事件而受重創(chuàng)?根本原因就是不論候選人或民眾心底,都已被法律所教育,將“走路工”視為賄選的變形蟲。
如今高雄地院一審認定走路工為“工資”,最大的顛覆正是民眾經(jīng)過長期法律教化後對賄選的認知。雖然本案判決還為賄選劃出了最後一道防線:可以花錢請人搖旗吶喊,卻不可以在給錢的同時拜託投某人一票。只是,又有多少人會對法官向後劃設的這道紅線有所領悟?
可以想見,此判決一齣,未來候選人假“工讀”之名發(fā)錢將更形普及與公開,更易激化對決的大型動員也會愈來愈盛,人民拿候選人的錢也將更為“心安理得”。這起判決的産生的法律教育意義對臺灣民主未來發(fā)展是利是弊?答案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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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工,是臺灣選舉用語。
選舉的時候,侯選人拜託選民去投票,因為選舉造勢場合礙于法律規(guī)定,不得給予報酬,不然就會有賄選之虞,所以通常政黨的作法就是簡單發(fā)給一個便當並致贈500元左右的車馬費,以慰勞辛苦的付出。有時候還需要遊街拜票,拿競選旗子,所以也是一種另類打工。平時“走路工”,就是有事情拜託他人所給的茶水費,交通費,交際費等都可以稱作“走路工”。
[責任編輯:張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