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選舉才剛過,“特偵組”就大動作偵結中藥商和牙醫(yī)師兩個“公會全聯(lián)會”,涉嫌行賄“立委”案,兩案就起訴了前、現(xiàn)任共十五名藍綠“立委”,其中包括了素以“按件計酬”式的紅包“立委”,也不乏形象著稱的知名“立委”,這些““立委””喊冤之餘,卻無法撇清其中或多或少的金錢流向,更凸顯陽光照不見的“國會”,是不是有更多黑洞是看不到、辦不到的?對新“國會”而言,以舊案為殷鑒,自律、自清是重建形象的唯一辦法。
臺灣《中國時報》今日刊載社論説,這兩起案件,都是舊案。中藥商行賄“立委”,十年前即爆發(fā),一度偵結,“立委”全部沒事。但因為“公會全聯(lián)會”為金錢處理內(nèi)訌,讓此案一再遭到舉發(fā),直到十年後,“特偵組”才得以畢其功。當然,“檢察官”的起訴未來在法庭是否為法官採認,猶在未定之天,但從社會觀感而言,“立院”形象可謂再度受到重創(chuàng)。
不論是十年前爆發(fā)的中藥商、或者五年前的牙醫(yī)師金錢遊説“立委”,都是“政治獻金法”完成“立法”前的案子,正因如此,當年才一度偵結不起訴,但沒有法的規(guī)範,不代表“立委”在行使職權,從事“立法”工作時,可以堂而皇之收受遊説團體、利益團體的金錢,特別是當這樣的獻金牽涉到修法、“立法”的對價關係。
以中藥商全聯(lián)會爭的是中醫(yī)師調(diào)劑權;牙醫(yī)師全聯(lián)會爭的是避免牙科被排除在健保給付之外,一般人可能不知道,光是去年牙科支付額度已達三百多億,換言之,這些收受五萬、十萬、數(shù)十萬到百萬、三百萬的“立委”們,出手影響的就是一年三百億的利益。
“特偵組”以“立委”在修法、“立法”過程中有沒有“出力”,做為“立委”收受遊説團體金錢有無對價關係的指標,儘管這個偵辦標準被調(diào)侃為讓拿錢不辦事的人沒事,拿錢辦事的反而有事;坦白講,牙科該不該改為“附加險”可以討論,改了附加險之後,會不會影響一般就醫(yī)權益更需要討論,但就是不能因為遊説團體的龐大力量,在修法、“立法”過程中,少了這個程式,而一面倒的接受一方之見。如果拿錢辦事而沒事,“立委”豈不個個都可以成為紅包本?從接受遊説、到遊説後採取多少施壓行動,條列清單按件計酬?
社論指出,事實上,中藥商和牙醫(yī)師公會的遊説都是“立法院”議事黑暗面的冰山一角,臺面上看到的是這些“立委”在選舉期間收受了這些團體的政治獻金,臺面下沒看到的是,非選舉期間從“立委”助理到辦公室開支,有多少是特定團體指明“認養(yǎng)”?更惡劣的是,更有許許多多特定廠商從重大政策到法案推動之初,就以利益鎖定“立委”,小到為“立委”辦公室裝電腦,為“立委”公關應酬埋單、大到選舉經(jīng)費的資助,林林總總開銷,若被揭發(fā)則推説為政治獻金,當時法無明定,法已明定後再壞不過就是未如實申報,頂多行政裁罰;或推給助理、家人或兄弟,甚至若干政商掛勾的弊案,辦倒了行賄廠商,就是辦不到“立委”;更不要提即使“政治獻金法”完成“立法”後,根本沒有多少“立委”真正的誠實申報。
在這兩件案子中,具體而微地顯現(xiàn)“立委”從“法案連署、發(fā)言支援、到不發(fā)言杯葛、甚至尿遁不表態(tài),都可以有價碼,試問,沒有財力、沒有公會團體的弱勢,該如何尋求“國會”法案與預算的奧援?長此以往,“立法”豈有不失衡的可能?過去二百多“立委”的時代,價碼是這麼開,“立委”減半後的新“國會”,此一議事生態(tài)不改,“立委”議事價碼豈不是要順勢加倍?
社論最後説,對涉案“立委”而言,都在問為什麼以前可以,現(xiàn)在不可以?為什麼旁人沒事而我有事?但對健全“國會立法”來説,“特偵組”在“立委”選舉之後,新“國會”開議前,偵結起訴這兩個案子,卻是別具意義,“立委”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在起訴書中已經(jīng)有了明確的判準,期待新“國會”以此“最低標準”自我要求,開布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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