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lián)合報》黑白集15日刊文質疑,古鋅酩判刑三年半,這算是什麼“司法”正義?
古鋅酩是前年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事件”的主角,陳菊的青年團“查獲”他在遊覽車上發(fā)錢後,即連夜召開“黃俊英賄選抓到了”記者會,被認為是陳菊以1114票險勝的主因。
文章説,一審認定,古鋅酩發(fā)的每人五百元是“工資”,無罪;如今二審則認定是“賄選”,因此判他三年半。問題是:倘若認定為賄選,豈能只叫古鋅酩作替死鬼,應當將其幕後的指使者揪出來!
古鋅酩有殺人、煙毒前科,事發(fā)時在資源回收場當工人;但案發(fā)後,他供稱,發(fā)放“走路工”的五萬元是他“自掏腰包”,此外連兩輛遊覽車的租金及幾十人的便當錢也都是他自己出的,這些話有否可信度?
文章指出,此事蹊蹺甚多。黃俊英輔選動員的遊覽車均曾列冊編號,唯獨“古意”的兩輛是“編制外”,且證實車上有不少綠營支援者;而陳菊的青年軍偏偏就那麼精準地上了古意的車“蒐證”,而又那麼恰巧地未被發(fā)覺。
古鋅酩原是綠營的選舉轎夫;此案陪同他出面投案的兩名律師,其中一人是謝長廷的表弟。誰為古意請的律師?誰為古意付的律師費?莫非古意為黃俊英“賄選”,竟由綠軍方面請律師為古意辯護?
文章表示,法官判古鋅酩三年半,這不算很輕的刑罰。但難道法官真相信是古意自己花錢租車賄選嗎?難道查不出其背後的主使者?又難道查不出誰為古意安排“律師團”?法官判古意三年半,但真相如何?正義何在?
一審法官用“工資”躲過了對賄選法律責任的認定;二審既認定是賄選,又判古鋅酩三年半,難道還能縱容背後的指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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