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帶頭人黃國昌(右起)、陳為廷、林飛帆等人2月10日遭臺北地檢署起訴。(臺灣中時電子報資料圖)
臺灣網(wǎng)2月10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北地檢署偵辦“太陽花學運”中“318佔領(lǐng)立法機構(gòu)”、“323侵入行政機構(gòu)”、“411包圍中正一分局”等案,10日一併偵結(jié),決定起訴林飛帆、陳為廷、魏揚、黃國昌、賴品妤、蔡丁貴、洪崇晏等118人。
據(jù)報道,去年3月18日,林飛帆、陳為廷作為“帶頭人”帶領(lǐng)抗議學生衝進臺灣當局立法機構(gòu)議事場所,展開為期24天的“反服貿(mào)太陽花學運”。期間,發(fā)生了“323行政機構(gòu)”流血衝突、“411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事後,200名學生遭警方移送。
臺北地檢署10日一口氣偵結(jié)318、323、411三大案,分別依“妨害公務(wù)”等罪起訴林飛帆、陳為廷、魏揚、黃國昌、洪崇晏等學運帶頭人。
綜合此前報道,“太陽花學運”起源於去年3月17日,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在“立法院內(nèi)政委員會”以30秒時間宣佈完成 《海峽兩岸服務(wù)貿(mào)易協(xié)議》審查,送交存查,引起社會譁然。學生在“立法院”外靜座抗議;隔天,林飛帆、陳為廷帶領(lǐng)近400名學生闖入“立法院議事場所”,開啟“太陽花學運”。
3月23日晚間,200名激進派學生闖進臺灣“行政院”辦公大樓,警方于入夜後展開5波強制驅(qū)離,與群眾爆發(fā)衝突。4月10日“太陽花學運”落幕,臺北市中正一分局于隔天清晨驅(qū)離仍在“立法院”靜坐的“公投盟”成員。臺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11日率眾“路過”中正一分局。
參與318、323的群眾全遭警方移送法辦。
318部分,“立法院”並未針對無故侵入建築物、毀損提出告訴,但仍有61人經(jīng)告訴、告發(fā)、自首及警方移送而列為報告。臺北地檢署10日共起訴黃國昌等22人、不起訴60人、緩起訴2人。
檢方認為,黃國昌等8人涉嫌煽動群眾佔領(lǐng)“立法院”,依“煽惑他人犯罪”罪嫌起訴;林飛帆則因衝撞警察被訴“妨害公務(wù)”;蔡丁貴在中山南路正門前衝突中,被檢方認定涉犯“聚眾妨害公務(wù)首謀”罪、“侮辱公署”罪、“煽惑他人犯罪”等;林飛帆等4人在議場內(nèi)遭警察驅(qū)離時推擠警察,另被論處“妨害公務(wù)”。
323部分,檢方依“煽惑他人犯罪”、“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等罪共起訴魏揚等93人,不起訴94人。
411部分,洪崇晏等4人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侮辱公務(wù)員及公署”罪嫌起訴,另7人獲起訴。(臺灣網(wǎng) 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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