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臺南維冠大樓倒塌致115人死亡案建商被判刑5年
今年2月6日淩晨,臺灣南部地區(qū)發(fā)生6.7級地震,臺南市永康區(qū)維冠金龍大樓應聲倒塌,造成115人死亡。臺南地方法院11月25日傍晚宣判,建築包商林明輝等5人,按業(yè)務過失致死罪各處最重刑5年,並處最高罰金9萬元新臺幣。聆聽判決的罹難者家屬在庭外怒斥判決不公,高呼無法接受,表示將繼續(xù)上訴。
臺南市永康區(qū)維冠金龍大樓建設于1989年,1999年9月21日大地震時,已被判定是危樓,但歷任臺南縣市政府都沒處理。今年2月6日淩晨,6.7級地震襲擊臺灣南部地區(qū),造成臺南市117人死亡。其中,永康區(qū)維冠大樓自東向西倒塌,樓內遇難人數(shù)達115人,輕重傷約百人、無家可歸289人,成為臺灣因單一建築物倒塌而造成傷亡最慘重的災難事件。
經(jīng)過數(shù)月審理,臺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建築包商林明輝等5人造成眾多被害人身心巨創(chuàng)、家園全毀,依業(yè)務過失致死罪,將維冠建設公司負責人林明輝、設計部經(jīng)理洪仙汗、設計監(jiān)造及審核的建築師張魁寶與鄭進貴、大合鑽探結構技師鄭東旭共5人各處最高刑責5年,並處最高罰金9萬元新臺幣。庭訊中,5人都否認犯行,林明輝僅以監(jiān)督不週道歉。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大樓倒塌原因不是天災或不可抗力,而是建築過程中有“偷工減料”,致大樓倒塌後防務損壞加速、加劇,傷亡增加。
判決指出,審理過程中被告沒有與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又一再矢口否認犯行,互相推諉,沒有任何悔意,即使已量處業(yè)務過失致死罪的法定最重刑度,但仍“猶嫌不足”,但受限于法律規(guī)定,只能作出如此判決。
當天到庭聆判的維冠罹難者家屬隨後發(fā)表聲明表示,完全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將繼續(xù)上訴。他們怒斥並質疑,林明輝等人被判有罪,但蓋章的官員卻都能全身而退?!半y道蓋章的官員都不需要負任何一丁點責任嗎?”
有島內法學專家認為,這樣的刑度不符合比例原則,被告有建築師、結構技師,應恪守專業(yè)為公共安全把關,但為了私利竟泯滅人性,並擔心本案會成錯誤案例,讓黑心建築商認為偷工減料獲利後只要關5年就可以。
據(jù)了解,該案被害人還對林明輝等被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共約62億7100余萬元新臺幣,正移往民事庭審理。臺灣消基會另依照相關法規(guī)幫被害人與家屬提出團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25億320余萬元新臺幣,已在民事庭審理中。(記者付敏 李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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