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魔”陳瑞欽殺害二妻三子詐領保險金。圖:臺灣《聯(lián)合報》
臺灣網3月25日消息 據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因殺害2妻3子詐領保險金而被稱為“殺人魔”的臺灣男子陳瑞欽,殺子案部分從一審到更四審都被判死刑,臺南法院日前更五審大逆轉,認定陳瑞欽適用自首,3個死刑改判20年有期徒刑。
報道稱,陳瑞欽殺妻案部分因符合減刑,上月間已由臺“最高法院”判處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殺子案部分改判20年,即使合併殺妻案,陳瑞欽很可能最多只須服刑20年。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臺南檢方昨天表示,難以接受適用自首的判決,將提上訴。
不過,臺法界人士表示,陳瑞欽共奪走6條性命,除妻兒外另殺害陳姓女子棄屍,此案一審到三審都被判處死刑,尚在更四審審理中,因沒有自首問題,或許還能彰顯公理正義。
陳瑞欽自1985年到1998年間,連續(xù)殺害3個兒子、2任妻子,共詐領保險金1800多萬元新臺幣,雖經檢舉,檢警也深入調查,卻因查無證據,讓陳瑞欽逍遙法外。直到2003年間涉及陳姓女子命案,因陳瑞欽自白,案情才明朗。
陳瑞欽警訊中自白涉案,審理期間則否認行兇,並且一再強調是自首,適用自首規(guī)定。但殺子案從一審到更四審,法官都不認為適用自首,判處3個死刑。
直到更五審時,法官除引用臺“最高法院”對殺妻案適用自首外,並認為檢警是以不確切的證據來推論陳瑞欽涉案,主觀上懷疑陳瑞欽殺人,沒有證據顯示罪證。
合議庭指出,檢方從接獲保險公司的檢舉到簽分他案,以至因證據不足暫時結案,直到2003年警方偵辦陳姓女子遭殺害棄屍案時,檢警都沒有確切的根據來合理懷疑陳瑞欽殺害2妻3子。(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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