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網(wǎng)5月27日消息 據(jù)臺灣“今日新聞網(wǎng)”報道,臺當局交通主管部門今年1月施行的“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款規(guī)定民眾騎車或開車時,只要使用手機,摩托車主將被處以1000元(新臺幣,下同)罰款,汽車則是3000元,臺灣民眾戲稱為“低頭族條款”。
“低頭族條款”施行至今4月有餘,根據(jù)臺當局警務主管部門統(tǒng)計,今年1至4月全島共開出8954張罰單,其中摩托車族佔了5615件,比率高達63%。若以縣市來看,高雄市的2118張罰單為最,其中摩托車遭開單比率達到83%,屏東則有90%、嘉義市更達到93%。就此民眾質(zhì)疑,警方是否專挑摩托車主開單?
臺灣警方則解釋,開罰單需舉證負責,摩托車主不管在行進間、停等紅燈時若違規(guī)使用手機,拍照蒐證相對容易,但汽車主則因普遍有深色隔熱貼膜遮擋,無法從車外看見車內(nèi)情況,故此出現(xiàn)這樣的狀況。(臺灣網(wǎng) 李帥 實習生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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