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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籍臺中市議員因違“選罷法”被判刑1年

2014年02月21日 15:24 來源:臺灣網(wǎng) 字號:       轉發(fā) 列印

  臺灣網(wǎng)2月21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國民黨籍臺中市議員黃仁涉嫌在選前指示他人製作不實文宣,攻訐對手。法院判處黃仁1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全案定讞。

  根據(jù)判決書指出,2010年間競選臺中市議員的黃仁,被控在選前主導攻擊對手候選人洪金福,由黃仁女友王姓女子、競選總幹事陳姓男子等人製作文宣品,指洪金福涉教唆黑道犯恐嚇罪,且涉犯傷害罪等。洪金福提告。

  黃仁于法院審理時稱,雖有授權陳男等人製作文宣,但有特別交代不能涉及違法,他未參與製作文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認為,黃仁身為候選人,掌握競選總部的事務指揮權,若未參與宣傳文宣的製作,何人敢擅作主張、虛構不實內容影響選情?

  法院認為文宣內容足以貶損洪金福的人格,産生負面的社會評價。審酌黃仁對於製作不實文宣居於主導地位,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刑1年、褫奪公權3年;王女及陳男分別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均褫奪公權2年確定。(臺灣網(wǎng) 朱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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