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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泄密被判刑1年2個月 黃世銘擬上訴爭取無罪

2014年03月21日 17:35 來源:臺灣網 字號:       轉發(fā) 列印

  臺灣網3月21日消息 臺灣“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泄密與違反“通保法”等案,遭臺北地院判刑1年2個月。黃世銘律師團表示,無法接受判決結果,會上訴爭取無罪判決。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黃世銘涉泄密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jiān)察法”案,臺北地方法院21日判決黃世銘1年2月刑期,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黃世銘律師團發(fā)出聲明表示,對判決結果萬分不解、深感不服。黃世銘基於守護“憲法”之意,向馬英九報告關説案並公諸於世,竟遭司法無情對待,完全無法接受此判決結果。

  律師團指出,臺灣“立法院長”王金平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的關説案,扭曲檢察機關行使職權,影響檢察官獨立辦案空間,和保障司法獨立的精神違背。馬英九任命的“檢察總長”有義務報告上述行為,但法院判決竟無視其盡忠職守行為,宣告有罪,判決論理顯有瑕疵。

  此外,黃世銘向馬英九及“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時,都一再表示只有行政不法,後續(xù)也未再進行任何偵查行為,並無泄漏偵查秘密的主觀犯意存在。

  律師團説,臺灣“檢察官評鑒委員會”已認定王金平等人構成關説司法,對司法個案為關説屬不法行為,顯然非屬“通保法所保護”“應秘密”的資料,且黃世銘取得監(jiān)聽資料均為經過法院依“通保法”核發(fā)監(jiān)聽票後、掛線監(jiān)聽取得,屬合法作為。

  律師團指出,臺灣地區(qū)相關規(guī)定均指出,具公益性情形下,可公佈相關資訊而不構成犯罪,但此判決卻無視公佈司法個案關説事實的“公益性”。

  律師團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將深究判決理由,全力為黃世銘上訴,爭取無罪判決。(臺灣網 何建峰)

【專題】王金平涉“司法關説” 引臺灣政壇“九月政爭”

  黃世銘泄密及違反“通保法”案大事記

  2013年8月31日,黃世銘晚間赴馬英九官邸,主動報告“司法史上最大關説醜聞”。

  9月1日,馬英九就黃世銘所報告其中不了解的細節(jié)部分,進一步請黃世銘到寓所説明。

  9月4日,黃世銘向“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關説案。

  9月5日,臺灣特偵組將關説案簽結。

  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指控時任臺當局“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涉接受“立法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柯建銘關説。

  9月9日,臺灣前“法務部次長”李進勇到特偵組,控告馬英九、黃世銘、特偵組代理髮言人楊榮宗涉嫌泄密。

  10月2日,馬英九説,他與黃世銘見面,內容是行政不法的調查,而非刑事不法,所以不涉及個案偵查不公開的泄密問題。

  10月3日,臺北地檢署以被告身份傳喚黃世銘到案説明;以證人身分傳喚馬英九、江宜樺、馬辦副秘書長羅智強。

  11月1日,全案偵結,臺北地檢署依“泄密”及“通保法”起訴黃世銘。

  12月14日,“檢察官評鑒委員會”決議將黃世銘報由“法務部”移送“監(jiān)察院”,建議撤職。

  2014年1月7日,“監(jiān)察院”未通過黃世銘“彈劾”案。

  3月21日,臺北地方法院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決黃世銘應執(zhí)行1年2月刑期,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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