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戀愛時發(fā)微信紅包鬧掰後告情人索要
戀人分手後,曾發(fā)給對方的微信紅包能否要回?一名已婚男子與女友分手後將其告上了公堂,欲討還兩人交往期間通過微信紅包、話費支付、QQ轉(zhuǎn)賬等給女方的款項共計8000元,他聲稱這些錢全都是女方向他借的。女方則反駁稱,轉(zhuǎn)賬、紅包等都是熱戀時男子給的生活費用。記者昨日獲悉,南沙區(qū)法院審理後認為,男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婚外情:
兩人為錢吵翻
2015年年底,30多歲的已婚男子阿偉(化名)背著妻子和比自己小十幾歲的琳琳(化名)認識,並開始了一段婚外戀情。琳琳從老家到朋友處找工作期間,阿偉給琳琳支付了部分生活費用,之後,琳琳又到南沙找工作,但四個多月都沒找到工作。阿偉説,琳琳白天經(jīng)常睡大覺或玩手機玩電腦,甚至玩通宵,後來又和其他陌生男子交往。
兩人鬧掰後,阿偉告上法院,要求琳琳歸還他通過微信紅包、話費支付、QQ等轉(zhuǎn)賬的8000元借款。阿偉稱,琳琳起初答應還10000元,但因為他毀壞了琳琳情人的物品,便從中扣除相應的2000元,但琳琳至今都沒有還他8000元。欠賬還錢一事一度鬧到報警,兩人當著警察的面協(xié)商好,琳琳答應還錢,但後來又反悔不還。為了證明涉案款項,阿偉向法院提供了銀行轉(zhuǎn)賬記錄單、紅包記錄、手機充值記錄和QQ聊天記錄等證據(jù),金額總計7390.9元。
女方:
男方騷擾索要分手費
面對阿偉的控訴,琳琳卻説,她沒有借過阿偉8000元,她在QQ聊天記錄中説要給阿偉的錢,並不是還錢,是因為阿偉在分手後還騷擾她,索要分手費,甚至還打墻弄傷手,她迫於無奈才答應給阿偉10000元的分手費。事後她打電話報警,沒想到阿偉還打電話騷擾她父母。
針對阿偉索要8000元欠款,琳琳表示不同意,反駁稱這些錢都是兩人交往期間,阿偉給她的生活費用。在庭審中,琳琳承認兩人分手後,她曾向阿偉借款300元。
法院:
原告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援
法院審理後指出,阿偉提供的銀行轉(zhuǎn)賬記錄單、紅包記錄等可以看出,相關(guān)費用都是阿偉在與琳琳交往期間自願給琳琳的,不足以認定雙方在轉(zhuǎn)賬或發(fā)送紅包前已達成借貸的合意。至於聊天記錄中所稱的8000元欠款,這是在雙方發(fā)生矛盾時,阿偉要求琳琳向他支付的款項,與阿偉所提交的轉(zhuǎn)賬記錄、紅包記錄、話費記錄的費用並不吻合,且琳琳稱8000元是她遭受騷擾後同意支付的分手費,為此憑聊天記錄不能證明阿偉與琳琳存在借貸關(guān)係並向琳琳支付8000元借款。鋻於阿偉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庭審中,琳琳自認其向阿偉借款300元,法院予以採納。據(jù)此,法院判決琳琳償還阿偉借款300元,駁回阿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jīng)辦法官指出,民間借貸可以採取書面合同,也可以採取口頭約定,但借貸合同的生效均要滿足兩個條件:其一,雙方達成借貸的合意;其二,借款的實際支付。為此,大家在人際交往過程中,要分清楚自願付出的金錢和借款,如果屬於借貸,最好通過合同、借條等形式固定,哪怕是轉(zhuǎn)賬或微信紅包,也要備註款項為借款,這樣發(fā)生爭議時才有利於舉證。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