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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釋疑:為何要爭做房企第一大股東?

2015-09-11 09:06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fā) 列印

  股票市場波動頻繁,上市房企憂心忡忡。一方面上市房企股價屢創(chuàng)新低,另一方面“門口的野蠻人”卻頻頻叩門,尤其是實力雄厚的金融保險巨頭們,不斷在二級市場加倉上市房企。與此前機構投資者大多是財務投資者的角色不同,新股東頗有箭指董事會之意。

  此前,A股市場上已有生命人壽、安邦保險以“野蠻人”形象成為上市房企金地集團的第一、第二大股東、而安邦保險還殺入金融街控股成為第二大股東;H股上則有平安人壽成為碧桂園第二大股東、生命人壽成為佳兆業(yè)第一大股東……

  8月底以來,圍繞龍頭房企萬科的控股權之爭更是引人注目。成立於2012年的“新秀”前海人壽和央企巨頭華潤仍在為萬科第一大股東的地位而較量著。上市房企的“股權保衛(wèi)戰(zhàn)”戰(zhàn)火越燒越旺。

  那麼,它們?yōu)槭颤N要爭奪房企第一大股東的地位?

  第一大股東有什麼好處?

  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李遜律師、劉婷律師表示,成為一個上市公司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很多,最重要的是股東身份權、參與決策權、選擇、監(jiān)督管理者權、資産收益權等,其中對公司管理較為重要的是,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有提名權,但仍然要遵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式。

  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薛蓮律師進一步介紹,我國的上市條件較嚴格、企業(yè)融資也非常難,而能上市的企業(yè)基本上都是一個行業(yè)裏最優(yōu)秀的公司,擁有較好的聲譽和較低的融資成本優(yōu)勢,這使得通過二級市場買入股票,實現(xiàn)控股上市公司將有多方面的利益。

  “單從財務上看,可以進行大股東的股權質押貸款,資金運用會更加靈活;也可以借上市公司的資源進入一些新的領域,為産業(yè)發(fā)展提供便利,以及目前收購都普遍以股權+現(xiàn)金的形式,控股上市公司後,也可以降低未來的業(yè)務收購成本?!毖ι徣缡钦h。

  業(yè)內人士指出,簡而言之,新股東在控股後,可借上市平臺來實現(xiàn)自己的商業(yè)規(guī)劃。以1993年萬科“君萬之爭”為例,當時萬科董事長王石分析,之所以君安證券要聯(lián)手其他股東對萬科發(fā)起挑戰(zhàn),要求推薦8-10位新董事進駐董事會,就是要通過改組萬科董事會達到控制公司、炒作收購題材概念使股票上漲,從而使君安所持的萬科股票獲利的目的。

  股權是否意味著決策權?

  李遜律師、劉婷律師介紹,按《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大會是國內公司的權力機構,而在股東大會會議的投票上,每個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一股一權,多數(shù)通過。薛蓮律師表示,按我國法律,A股市場普通股都是“同股同權”,雖然近期開始了“優(yōu)先股”(沒有表決權)嘗試,但大多數(shù)A股上市公司都是普通股,只有在某些大股東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比如沒有履行披露義務等,並在主管單位如證監(jiān)會的處罰下,才會出現(xiàn)“股票在一定時間內被剝奪決策權”的情況。

  正因為“一股一權”,才使第一大股東的地位尤其重要。此外,按《公司法》規(guī)定,在收到持股超10%的股東請求時,公司必須在2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而在股東大會上也必須對提案進行討論或投票,這成為公司管理層危機的一大信號。

  以生命人壽、安邦保險“瞄上”的金地集團為例,雖然第一、第二大股東都稱自己是“財務投資者”,但在股東大會上卻頻頻對金地管理層“説不”。

  在金地集團5月8日召開的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上,金地管理層最重要的核心員工項目跟投議案、選舉丁瑋和王俊為獨立董事的議案均被生命人壽和安邦聯(lián)手否決,引發(fā)投資人爭論,在兩家險資已經持股金地逼近50%股份的情況下,金地的控制權到底還在不在董事長淩克的手上?

  如何保護小股東?

  我國的《證券法》規(guī)定,持股資訊披露規(guī)定相對簡單,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應在3日內向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通告並公告,持股5%以上的股東所持股份增減達到5%時也需披露,不過披露的內容也只有持股人名稱、住所,所持股票名稱、數(shù)量,達到披露點的日期這幾項資訊。

  對此,薛蓮律師表示,除了5%紅線外,當某一新股東持股比率達到30%時,將觸及“要約收購紅線”,該股東有義務向所有股票持有人發(fā)出收購邀請,給其他股東一個公平退出的機會。

  如何防止新股東“逼宮”?

  薛蓮律師表示,國內出現(xiàn)惡意收購的案例並不多,因為多數(shù)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是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握有絕對的控股權,所有權和管理層並沒有實行分權。而在民營企業(yè)上市的案例中,也經常出現(xiàn)大股東不願意稀釋股份的情況。

  以在香港上市的SOHO中國為例,SOHO中國董事長潘石屹告訴記者,目前公司超過62%的股權在他和夫人潘欣手中,SOHO中國的股價是3港元,“根本不擔心有人惡意收購。他買得越多越好,還能把股價拉起來”。

  薛蓮表示,目前來看,萬科由於股權分散,管理層防止惡意收購的準備較為充足,如公司章程中有多條門檻,如除非超過30%的持股人同意,在本屆董事會任期結束前不得改組董事會等規(guī)定,提高了新股東更換董事的困難度。

  控股股東有什麼義務?

  李遜律師、劉婷律師表示,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也需要承擔出資義務、對中小股東的誠信義務等等,但事實上,公司控股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盤剝從屬公司及其少數(shù)股東的現(xiàn)象並不少見。

  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薛蓮律師也表示,成為一家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東後,大股東自身運作的規(guī)範性就成為一大挑戰(zhàn),比如資訊披露、關聯(lián)交易披露等等,證監(jiān)會如果發(fā)現(xiàn)大股東違規(guī),將採取處罰措施。

[責任編輯: 吳曉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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