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lián)合報》近日刊文稱,臺灣“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轟動登臺半年多,偵查行動熱鬧有餘,究其實,卻未表現(xiàn)出異於以往的檢察新文化及新風(fēng)範,反而清楚暴露檢察系統(tǒng)過往的病徵。
文章指出,各界期待特偵組成立,不過是等待一個能和當(dāng)權(quán)説“不”的檢察頭子,由他帶領(lǐng)兼有部分“司法”性格的檢察官,放空官位和利益,為人民辦案??上В硐虢黄瓞F(xiàn)實考驗,通過“立法院”同意權(quán)的“檢察總長”,放不下“立法院”的人情,也放不下和高層的關(guān)係;一上任,就因和黃芳彥的夜宴事件,喪失了足以“威嚇天下”的凜然正氣。
少了這股氣,“總長”彷彿消失般,難得出面講話,更不敢講重話。於是,當(dāng)特偵組遭“首長特別費”案纏身,“總長”竟像個局外人似的消失無蹤,不敢談統(tǒng)一見解,無法解決不起訴後的再議爭議,看不出“當(dāng)家”的樣子。
掙不開政治性案件的包圍,連民生有關(guān)的“囤積”案件,都消耗了特偵組的名器。在“特別法”廢除後,囤積已很難構(gòu)成刑罰,就算是特偵組,又能奈何?這種配合政策演出的案件,並非一定要特偵組出面不可,特偵組卻被推到最前線,大家長一樣默默承受。
少了昂揚抬頭、適時説不、就案件論案件的氣魄,特偵組還剩什麼?不過是一般檢察署的複製品罷了,何“特別”之有?而且,若行政力量可以隨意動搖特偵組的意志,那麼,要控制一個組,反而比控制全臺各地的檢察長、檢察官來得容易,不是嗎?
成立特偵組,所為何來?未成立特偵組前,一個地方的檢察官就可以傳訊“總統(tǒng)”,一個高檢署的檢察官就敢於起訴“總統(tǒng)”;成立特偵組,原是要加強對檢察總長的保障,建構(gòu)出更無懼外力的偵查小組,實際運作起來,怎麼全變了樣?
文章最後表示,制度在於人的實踐,當(dāng)人失去理想,甘被現(xiàn)實操控,制度自然就會變調(diào)。特偵組是檢察官向上提升聲望的産物,特偵組的榮辱屬於檢察官全體,如今這種表現(xiàn),需要檢察官們好好把脈了。
[責(zé)任編輯:張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