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説,陳水扁的語言讓我們嗅到了那尚在星星之火的不祥意圖,那麼,檢警查抄出版社的作為,卻讓我們見識到了具體行動。
據(jù)臺媒報道,日前“國安局”與檢警人員前往臺灣時英出版社查抄書籍。臺灣《中國時報》社論認為,此舉簡直讓人感到驚懼—— 一個已經在臺灣消逝二十多年的惡行,竟就在這麼不經意間悄悄復活了!
社論説,別辯稱這只是個案,也不要搬出什麼“國家安全”如何如何,更不要扯什麼“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這種謬論。此時此刻是解嚴二十年後的臺灣,這是一個反覆以“人權治國”為標榜的政黨在執(zhí)政,竟容得大批檢警人員,拿著一紙搜索令,就能闖進一家民間的出版社,不由分説就將大批出版品全部查扣帶走。這幅只有在二十年前警總(“警備總司令部”)查扣黨外雜誌才看得到的畫面,全套的在此刻的臺灣重現(xiàn)了!原來解嚴了二十年,臺灣的“國安局”與檢警人員對人民言論、出版自由的理解,對人民財産權的尊重,竟然還停留在二十年前的警總年代。
社論指出,千萬別輕忽這個案例,如果當局相關部門可以片面指控人民的著作出版泄密,如果檢警僅憑一紙搜索令就可以將出版品當違禁品予以查扣沒收,那麼它的示範效應實在是太可怕了!這些行為如果是可以被容許的,甚至是可以被原諒的,那麼我們真的不知道憲法中所謂的言論出版自由,還有沒有意義?我們更不 知道,執(zhí)政黨還有沒有資格在這解嚴二十年的時刻,臉不紅氣不喘的繼續(xù)吹噓他們對人權保障的功業(yè)?
而更令我們害怕的是,如果從情治單位、檢警甚至“司法”單位,都認為直接闖進一家民間出版社查扣書籍的行為,是可以被容許的,是一紙公文就可以恣意執(zhí)行的作為,而整個當局上下沒有一個人願意站出來批評這個行為不對,整個民間也都噤聲不語,那我們可以在這預言:這不會只是個個案,這將會是個開端!
還記得前幾年,壹週刊曾經因為報導“國安秘帳案”而遭搜索,過程雖有爭議,但至少沒有阻止雜誌正常出刊,泄密與否則歸“司法”審理。但這次卻是過分到直接查扣書籍,就完全不能原諒了!如果説陳水扁的慎重考慮戒嚴説是在“憲政”理念的信守上越了界,則這次檢警在查扣民間出版品的作為,則是直接在向“憲法”挑戰(zhàn)了。
社論認為,以“國安局”本身的內控與外控機制,不可能做不到防堵自己的離休人員著書泄密,更何況這次事件的當事人蕭臺福在出書前都給“國安局”看過,且該書在十一月初就已經在網(wǎng)路販售,“國安局”拖到這個時候才大張旗鼓搜索查扣,真要有什麼驚天動地的大機密,不早就全洩露光了?更何況看過該書的資深情治人員都説該書根本沒有什麼了不得的機密,整個偵辦查扣的行動被相關人士解讀為是在“殺雞儆猴”,是因為作者“挑戰(zhàn)長官尊嚴”,而到底實情究為何?不諱言説我們其實沒太大興趣想知道,我們所最不能接受的是,“國安局”不能因為自己內部管理機制出了問題,就以傷害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為代價。
有許多觀念,已不是第一次強調,遺憾的是,經歷解嚴二十年的淬煉,臺灣人民已經具有人權的觀念,但當局的許多部門卻還停留在戒嚴的年代,自認可以片面就判定民間出版品有無泄密,可以持一張搜索令就將人民的出版品查扣搬走,言論出版自由這些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經過了解嚴二十年,對身處“國家機器”裏的人們,好像根本毫無意義。
社論認為,有必要再強調一次:任何涉及公共利益的資訊,是屬於人民的,不屬於當局的,什麼是行政機密,不是情治單位、甚至檢警有資格片面裁定的,最起碼是該交由“司法”裁定的;而“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不是寫在“憲法”裏供觀賞用的,它具體保障的是人民權利,所規(guī)範的是行政機關的作為,因為唯一能侵犯人民言論出版自由的,就是行政機關。
若干年前,臺灣花那麼大的力量廢除“出版法”,就是要防堵當局對人民言論出版自由的干預。如今有了“憲法”保障,沒了“出版法”干預,當局還是照樣侵犯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這不明擺的就是在走民主回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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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返臺因出版《情報生涯三十年》一書而遭臺灣“安全局”指控泄密的“安全局”前副處長蕭臺福,日前對外強調自己絕無泄密,並説“安全局”友人向他透露,安全局把他視為“思維泄密”。蕭臺福認為,這比當年“警備總部”的文字檢查還要可怕,如果因為他的批評就得罪人,不就跟戒嚴一樣。
據(jù)報道,11月27日晚上,“安全局”行文給臺北地檢署,以公務機密泄密為由,要求檢方查扣《情報生涯三十年》一書。
檢方隔天早上立即出動,這件被認為是解嚴以來首樁查禁政治性書刊風波(《壹週刊》曾因報道“安全局”秘帳案遭扣,但當日下午仍如常出版),立即牽動最敏感的言論自由神經。
出版此書的時英出版社負責人吳心健談起被搜索的經歷,還心有餘悸。已經出版許多軍事、情報系列書籍的他,不能理解為何已經解嚴二十年了,還會有類似戒嚴時期警備總部的白色恐怖,而執(zhí)政的還是當初帶頭衝撞戒嚴體制的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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