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藝人楊又穎因遭網路霸淩而自殺,消息傳出引起民眾的重視。這實在是一件讓人聞之不捨的消息,它不但涉及一條年輕生命的消失,更涉及人性和社會的黑暗面;它既顯露了人生命的脆弱,更顯現了人性的殘忍。
臺灣《中央日報》網路報26日發(fā)表評論説,網路霸淩的現象是當代科技社會的新産物,可是它背後卻隱藏著古老黑暗人性的“現代化”表現。它發(fā)生真正的原因,還是人類忌妒、貪婪和殘忍的本性。特別是,當發(fā)揮這種人性黑暗面的場域是可以掩蓋行為者的真實身分時,這種肆無忌憚的放縱就更加的變本加厲。而網路世界剛好提供了這麼一個絕佳場域,它不但可以讓加害人不必面對被害人受害時的受傷眼神,更可以隱匿加害者的身分。
所以,它當然會讓網路犯罪的情形越來越嚴重。除了免責的想像之外,網路犯罪還有一個特質,那就是傳染性。亦即當一個行為者對某一受害者施加傷害時,其他人不但可以看見,還可以複製,致使很多人忽略了行為本身的“犯罪”性質。
例如某個人遭偷拍,結果照片被張貼到網站上,結果大家不斷的“分享”、“轉貼”,根本就忘了那張照片是“偷”拍的。既是“偷拍”,那當然是犯罪行為,可是經過一再複製和傳播,搞到最後已經分不清誰該負甚麼法律責任了,如果案情不嚴重,社會大眾也就不再追究,最後形成一種積非成是的錯誤認知,網路犯罪行為也就不斷惡化。楊又穎是為了抗議這種惡質現象而犧牲了自己,可是除了她的家人外,請問有多少人會真正關心這種惡質現象。但是大家都要想想,我們任何人都可能是下一個受害者,不是嗎?
正因為每一個人都可能是受害者,也可能會是加害者,所以“立法院”是不是該考慮在保障言論自由之餘,訂定“網路行為規(guī)範”,這才應該是“立委”諸公的職責,是吧!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句老祖宗的話,很值得我們大家再好好的想想。
什麼叫霸淩:
是指人與人之間權力不平等的欺淩與壓迫,它一直長期存在於社會中,包括肢體或言語的攻擊、人際互動中的抗拒及排擠,也有可能是類似性騷擾般的談論性或對身體部位的嘲諷、評論或譏笑。
“霸淩”一詞據臺灣人説起源於大陸,是音譯英文“bully”一詞,指恃強欺弱者、惡霸,中文音譯同時也兼具了意義。霸淩是一種有意圖的攻擊性行為,通常會發(fā)生在力量(生理力量、社交力量等)不對稱的對象間。較常被接受霸淩的定義是挪威學者Dan Olweus的定義:“一個學生長時間並重復地暴露于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負面行為之下?!盇 student is being bullied or victimized when he or she is exposed, repectedly and over time, to negative actions on the part of one or more other students. (Olweus 1986 and 1991)
由此可知:霸淩並非為偶發(fā)事件,而是指長期性,且多次發(fā)生的事件。通常被霸淩的學生,會重復發(fā)生,並不只一次地被欺負;霸淩是以多種形式存在。如:暴力霸淩(肉體上的欺淩行為)、言語霸淩(辱罵、嘲弄、惡意中傷)、社交霸淩(團體排擠、人際關係對立)、網路霸淩(以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部落格、BBS等媒介散播謠言、中傷等攻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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