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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筆錄律師版 檢方允當證據(jù)

2007年11月03日 07:35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列印

《聯(lián)合報》圖

  

  臺灣網(wǎng)11月3日消息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馬英九“特別費案”再爆筆錄爭議,臺灣“高等法院”昨天開庭,律師團要求勘驗證人莊美珍偵訊錄音帶,檢察官反對,但在審判長的堅持下,檢方最後表示,對律師版的譯文不爭執(zhí),同意做為本案證據(jù)。

  馬案律師團10月26日遞狀,聲請勘驗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會計人員莊美珍在今年1月25日接受檢察官侯寬仁偵訊錄音帶,提出完整譯文,指檢方筆錄將對馬英九有利部分略而未記。

  檢察官侯寬仁昨天強調(diào),筆錄是按當事人意思記載,檢辯雙方譯文出入不大;對於公訴檢察官接受律師版譯文作為證據(jù),他表示事先並未討論,他相信“事實就是事實”,法官可以斟酌。

  侯寬仁並表示願意與證人莊美珍公開對質(zhì),也引周士榆檢察官在謝長廷“特別費案”中對證人的訊問方式,強調(diào)都是用假設性的訊問方式。

  報道稱,昨天在法庭上,公訴檢察官曾俊哲對於律師團要求勘驗偵訊光碟一事表示,莊美珍當初並未爭執(zhí)筆錄真實性,且筆錄記載不可能逐字記載,並當庭提示檢方版的筆錄譯文與律師版的譯文比較,強調(diào)兩者“大同小異”,與證人意思一樣。

  審判長劉景星忍不住問,“你説一樣,合議庭沒聽怎麼知道”,“要發(fā)現(xiàn)事實,能夠不勘驗嗎”。

  律師宋耀明主張,即使公訴人同意律師製作的偵訊錄音譯文,仍有勘驗必要,才符合直接審理主義;他並指出,筆錄中記載不是莊美珍的答案,且檢察官先將自己要的答案作誘導,重復訊問,證人後來的回答已失其本意。

  報道稱,合議庭原已裁定當庭勘驗錄音帶;但另一位公訴檢察官林邦梁力爭,指莊美珍接受檢方訊問25個問題,辯方僅爭執(zhí)其中3個問題,且法律未禁止檢察官誘導訊問,強調(diào)沒必要浪費時間勘驗。

  審判長再度表示,“沒有勘驗,我們合議庭怎麼知道呢”,後來在檢方同意將律師版譯文做為本案證據(jù),交由合議庭解讀,才給筆錄爭議畫下句點。(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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